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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15-09-09 09:26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关于公开征求对《转发〈广东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    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起草了《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3377930  

2、电子邮件:664112488@qq.com  

3、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人力资源大厦405  邮政编码:516600

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917日。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97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  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5‰。  

三、对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费按剩余工期计算。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建设项目发生3次(包含3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者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率超过50%,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提高至2‰。  

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建设项目未发生工伤事故,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1‰。  

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工伤认定程序和相关流程,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有效期5年,从2015101日开始执行。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地税局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尾市总工会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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