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对《转发〈广东省人力
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起草了《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3377930。
2、电子邮件:664112488@qq.com
3、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人力资源大厦405室 邮政编码:516600
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7日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5‰。
三、对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费按剩余工期计算。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建设项目发生3次(包含3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者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率超过50%,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提高至2‰。
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建设项目未发生工伤事故,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1‰。
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工伤认定程序和相关流程,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有效期5年,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地税局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尾市总工会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