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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智辉:
经查,您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已对您作出《汕尾市失业保险待遇退回通知书》(汕社保退字[2025]39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汕尾市失业保险待遇退回通知书》。内容如下:
黄智辉(身份证号:441521199603******):
经我局核查,你于2022年10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合计2359.64元(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玖元陆角肆分)。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系自愿性失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故你实际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应退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现我局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2359.64元(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玖元陆角肆分)失业保险金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4425220104000989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
汇款请备注:黄智辉退回失业金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又未履行退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8室
联系电话:0660-3334168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2026-09-1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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