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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2******LX32,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城南路天健明居小区B2栋西梯301(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余海国。
2026年2月26日,接到5名聋哑人投诉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共计7.05万元,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城区人社局”)于2026年3月3日立案查处。2026年3月10日,市城区人社局在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并于2026年3月30日在市城区人社局的网站上进行公告,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均未按规定到场配合调查,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公告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等规定,认定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2026年4月13日,市城区人社局依法通过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但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进行任何举证。鉴于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早已关门倒闭,有关负责人又不知去向,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等规定,市城区人社局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结合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确认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5名聋哑人工资共计7.05万元。2026年4月28日,市城区人社局责令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名聋哑人工资共计7.05万元,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予支付。
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5名聋哑工人工资共计70500元,其中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拖欠1人,涉及金额2.6万元)。2026年6月9日,市城区人社局以汕尾市天德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机关移送该案,后续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案例二:汕尾市城区壹家烤吧非法使用童工案
经营单位名称:汕尾市城区壹家烤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B10C,住所(地址):汕尾市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红草大道中段富力悦禧花园C2栋111号商铺(自主申报)。
2026年3月30日,市城区人社局对汕尾市城区壹家烤吧非法使用童工问题开展调查。经调查,汕尾市城区壹家烤吧存在违法招用1名15周岁童工情况,时间跨度为2025年12月13日至2026年2月1日,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市城区人社局于2026年5月27日向汕尾市城区壹家烤吧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2日,市城区人社局对汕尾市城区壹家烤吧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汕尾市城区壹家烤吧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城区人社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案例三: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经营单位名称: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132K,住所(地址):汕尾市区奎山河东侧、香洲路南侧汕尾黄金海岸显达酒店第四层。
2026年4月14日,16名劳动者反映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共计21.11万元。2026年4月16日,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城区人社局”)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拖欠1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1.11万元的情况。市城区人社局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向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但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指令书支付工资。2026年6月16日,市城区人社局依法向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其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完全履行。2026年6月25日,市城区人社局依法向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完毕,但与劳动者达成分期支付协议。截至2026年8月24日,汕尾市天成餐饮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16名劳动者工资,该案件已办结。
案例四:关于海丰县城东鸿飞服装厂实际经营者梁启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一)欠薪主体概况。欠薪主体海丰县城东鸿飞服装厂(以下称“鸿飞厂”)(营业执照:92441521******JC60),实际经营者:梁启飞,身份证号码:34120319******3459,联系电话:159****9200,该厂营业执照于2025年11月5日已注销,原地址:海丰县城东镇东山埔海紫路西侧。
(二)报案及立案情况。2025年9月10日,海丰县人社局接到吴华松(身份证号码:44150119******4018,联系电话:134****8823)等8名工人集体投诉,反映海丰县城东鸿飞服装厂拖欠其2025年2月至7月劳动工资,累计拖欠金额167056元。经查,经营者梁启飞已向8名投诉工人分别出具工资欠条,明确拖欠工资金额,并承诺分期支付,清偿期限自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不等。因该厂已停工停业、经营者擅自离开本地,工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欠条等有效证据向海丰县人社局正式投诉维权。
(三)欠薪事实核查。接到投诉后,海丰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梁启飞核实案情,其本人对拖欠工人工资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按欠条约定期限足额清偿。截至2025年10月30日,工人吕婉君(身份证号:44152119******0882,联系电话:182****0586)到期应结工资20107元未按期兑付,其余工人工资仅少量支付,欠薪问题未实质解决。
海丰县人社局先后通过电话、短信、官方公告等多种方式通知梁启飞到场配合调查,其无正当理由多次逾期拒不配合处理。经责令整改后,梁启飞仍未足额结清工人工资,截至核查终结,累计拖欠8名工人工资共计151056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海丰县人社局拟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关键事实。经查,海丰县城东鸿飞服装厂于2025年7月9日停工停业,拖欠吴华松等8名工人2025年2月至7月工资共计167056元。2025年7月至8月期间,梁启飞向工人出具欠条,书面确认欠薪事实并明确还款时限。其中,承诺于2025年10月30日前结清吕婉君全部工资,期限届满后其未履行支付义务,该笔欠薪工资数额仍为20107元。
2025年11月6日,海丰县人社局通知梁启飞于11月10日到场配合调查,其逾期未到;2025年12月11日,海丰县人社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限期其于12月15日配合案件处理,其再次无故缺席、拒不配合。
2026年1月7日,海丰县人社局依法向梁启飞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可提交工资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在梁启飞提供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后,经海丰县人社局与工人们确认,在出具欠条后,梁启飞于2025年8月1日,分别支付了吴华松2000元,周金海2000元,何纯劲2000元,林小宾2000元,叶强2000元;于2025年11月9日,分别支付了吴华松1000元,周金海1000元,何纯劲1000元,林小宾1000元,吴春兰1000元;于2025年11月20日支付了林友彬1000元,之后并无再支付,目前,鸿飞厂经营者梁启飞拖欠8名工人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共151056元。2026年1月14日,海丰县人社局向鸿飞厂实际经营者梁启飞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鸿飞厂实际经营者梁启飞收到本指令书于2026年1月23日前足额支付吴华松等人的工资,鸿飞厂实际经营者梁启飞逾期未按指令书要求整改。
另查实,案件调查期间,梁启飞以在外务工为由拒绝提供固定居住及经营地址,长期滞留外地、刻意规避调查;多次向海丰县人社局虚假承诺还款,并谎称已与工人协商撤诉,经海丰县人社局核实,全体工人均不认可其承诺、无撤诉意愿。同时,梁启飞于2025年11月5日注销该厂营业执照,搬离租赁经营场所、转移设备及物料,存在刻意隐匿经营资产、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五)案件处理进展。综合全案核查情况,本案违法情节明确:一是当事人经海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书面及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接受调查、配合处理欠薪案件;二是累计欠薪数额较大,已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三是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六)法律适用依据。梁启飞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拒不配合案件处理,符合《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公告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以逃匿方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
其经行政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匿资产、规避调查、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等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七)案件处理进展。
2026年2月12日,海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将该案依法移送海丰县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相关涉案材料同步移交,后续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2026-09-0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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