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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润宇(身份证号:231021********0515):
本委受理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诉你人事争议一案(汕尾劳人仲案字〔2025〕5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汕尾劳人仲案字〔2025〕50号)仲裁裁决书。
一、裁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认定,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人才补贴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二、裁决效力及救济途径: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送达说明:你可到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政和路28号市人社局402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660-3363516,联系人:傅奕文。 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2026-04-2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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