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相关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 1.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 1.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2.治理欠薪冬季行动。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2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对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办法、特殊工时岗位实施范围(包括涉及具体企业、岗位及人员范围)、劳动者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台账(集中休息时间、轮休调休安排等)、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等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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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对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以及对被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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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对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许可或备案、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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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对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被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学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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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监督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对申请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被许可的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进行监督检查(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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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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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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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企业年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对照《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年金政策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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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核查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 查看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查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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