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三、劳务派遣单位跨统筹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工单位要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参保缴费,同时要定期查询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及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缴费,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划拨的社会保险费后,滞留、挪用甚至逃避参保。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