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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政策解读
  • 2022-12-26 10:16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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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目的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能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建立容错机制,不予行政处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因此制定出台《清单》,是汕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需要,是推动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为此,结合工作实践,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出11项不予处罚的事项,6项从轻处罚事项,形成了《清单》。

二、制定《清单》的主要上位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5.《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6.《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7.《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三)有关上级政策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2.《关于再次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函》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分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两种类别,具体内容包括: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十一条,由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主要针对“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处罚:(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等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劳动合法权益损害较小、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影响较轻,能及时改正消除影响且属于初次违法的轻微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六条,由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依据、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主要针对“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对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处罚:(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等能够及时纠正或者社会危害性小,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等措施,能够使有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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