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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1-10-08 09:5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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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解决当前征地社保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征地社保资金未及时分配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没有及时得到保障,且资金存在被挪用或违规收缴的安全隐患。省人社厅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文件要求,各市要制定本市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出台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五个贯彻意见

  提出“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科学制订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按期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要求”、“其他问题”五个贯彻意见,主要明确了全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和贯彻意见的四个工作要求。

  二、我市贯彻意见主要内容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从人民至上的高度认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征地社保工作的领导。    

  (二)科学制订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根据22号文关于“征地社保费筹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各县(市、区)区片综合地价和平均区片价情况,参照粤东西北相关地市做法,按照省的最低标准确定相关计提比例。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同时为保证制度合理性,尊重各地客观存在的差异,给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权,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按期完成留存资金分配。要求各县(市、区)2021年8月1日之前已获批项目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2021年7月31日之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四)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是各县(市、区)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二是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三是强化督导,推动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办理建设用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五)其他问题。一是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2021年8月1日(含)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二是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22号文执行。

  三、起草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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