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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0-06-22 17:0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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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援助,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精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函〔2019320号)进行了修订。于2020618日印发《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务公开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对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作如下相关解读:

修订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4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后,我局高度重视,牵头对《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函〔2019320号)进行了修订,总体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同时明确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强调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把就业等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一件一件办好。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事关发展大局、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通过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困难人员,是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就业扶贫的有力抓手,是必要的、可行的。20204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1. 修订管理办法的文件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等规定。

四、管理办法有关修订内容解读

(一)明确修订原则本办法起草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体现硬性要求,同时留足政策空间给各地,体现柔性指导。二是精准发力,聚焦困难群体,考虑长远地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的同时也着眼于当前的脱贫攻坚。三是既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又考虑就业补助资金的承受能力和安全使用,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补贴力度的同时,做到岗位开发和补贴程序便民、规范、合法,做到资金使用总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016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岗位范围明确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立足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在修订稿增加要求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范围和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认定按照《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人社函[2019]386号)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范围和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细化人员招聘和管理相关规定

从利于落实的角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方式、公益性岗位劳动关系,以及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及岗位补贴标准方面予以细化明确。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凡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当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提交《汕尾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安置对象,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招聘。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应当注明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或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示),并在招聘完成后将招用人员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后实施。

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的,用人单位应于人员退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能通过失业登记、社保缴交等信息掌握退出情况的,可不要求备案。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在一个计划周期内,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聘任要求重新招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级别)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要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村“两委”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1. 优化就业补贴方面内容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明确申领程序、提交材料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明确了单位或个人每季度(或每半年)申报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应填写《汕尾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汕尾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后,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汕尾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发放资金申领函。同级财政部门收到人社部门报送的发放资金申领函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

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人社、财政、用人单位等职责分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办公益性岗位有关业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的后续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对退出人员,要结合其文化技能、就业创业意愿,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介绍、支持创业等服务。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停发有关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对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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