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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4-03-24 14:54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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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2009〕58

印发汕尾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

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月十

 

 

汕尾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

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生育保险工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二、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为基数逐月缴纳,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除享受有关规定假期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内,因为妊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发。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看护假期计发。

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女职工,不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四、职工生育待遇申领。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凭下列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申领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婴儿出生、死亡或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

(三)生育诊断证明及费用发票及住院明细清单;

(四)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由他人代领的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手续后的次月一次性将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五、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原《汕尾市直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汕尾社保〔199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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