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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 2012-05-23 15:17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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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汕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抄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现为汕尾市户籍,在 197861后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直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我市《印发关于汕尾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劳社[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一次性缴费的费用来源。

    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三、个人账户记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

    (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至 2006630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三) 200671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四、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五、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办理。

    六、待遇计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其中在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过渡期的计发办法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以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按粤府〔200696号文原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至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上月。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

    (三)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五)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计发系数,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地。

    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人员,以及中央、省直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1、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审核。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由缴费受理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三)经办规程。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办理。

    八、医疗保险

    按照本实施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九、其他

    (一)各级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落实到位。

    (二)现为我市户籍、 1988824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我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但未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在有效期后仍可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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