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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2-05-23 15:11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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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应范围
  (一)在本统筹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移交社会管理,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在本统筹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前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
发之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三)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参保方式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各统筹地区今后可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三、缴费标准及基数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缴费以省核定的我市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129元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征缴。
  四、资金来源
  (一)在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移交社会管理,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对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保人员其资金由政府资助,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25%按财政分级各自负担。省财政补助资金待市、县(市、区)补助资金到位后才划拨。
  (二)在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资金来源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
  (三)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五、申报程序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待遇标准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按
《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除外)。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负担比例、个人负担比例与在职人员一致。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的部署及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补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划人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订企业破产改制方案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优先从企业剩余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和及时反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本意见与市政府印发的《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相配套。如与《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之规定为准。
  十、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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