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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 2012-05-23 16:11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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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尾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文件

汕   尾   市   公  安   局

 

汕人社发〔201002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

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入户申报问题。凡是符合粤府办〔201032号文规定的对象均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原则上按属地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在就业地申请入户。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市直、中央和驻汕单位的,向城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二、关于农民工积分指标及计分办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县(市、区)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自定指标应当包括就业、居住、投资纳税等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等实际情况设定,原则上农民工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

三、部门职责

(一)每年根据省下达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任务指标,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下达各县(市、区),并在年底前将办理情况上报省相关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加大宣传组织力度。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制定包括就业、居住、投资纳税等自定指标及分值;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制定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的积分奖励办法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制订各项配套制度,确保完成每年任务目标。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对外办事窗口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办事窗口应当场审验核对相关原件资料,经办人和申办人均要在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使用A4纸)上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材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农民工本人补齐相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函复申请人,并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同时将签发《入户卡》的情况函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四)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按办理户口规定程序,为农民工办理入户手续。申请入户的农民工本人持以下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1、《入户卡》;

2、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原件;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随迁人员需提供随迁人员材料。

(五)派出所受理农民工的入户申请后,按照户口迁移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户政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六)办理入户的农民工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 “农转非”入户手续。

四、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入户需提供资料:

(一)   农民工个人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

(二)《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一式三份);

(三)《广东省居住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农民工积分指标及计分(个人可参照〈广东省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设计);

(五)各项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属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属社会团体的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证;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七)如有随迁人员,应附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配偶关系的同时附上结婚证、是子女关系的,附上出生医学证明;

(八)各县(市、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反映。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公安局

                年九月十

 

抄送: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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