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吴长明: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对你作出《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尾海综罚决〔2024〕93号),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尾海综罚决〔2024〕93号)。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尾海综罚决〔2024〕93号)
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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