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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渔民必看!跨海区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碰不得
2026-09-08 15:17          来源: 南方+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广阔大海,是生计,更是家园。为守护每一位渔民的平安,保障渔业生产长治久安,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结合法律法规,梳理出跨海区作业船舶及企业可能存在的九条违规问题。请广大渔民朋友对照自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1、擅自跨海区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可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提醒:船籍港核定的作业区就是你的法定作业范围。一旦跨海区界限,无论渔获多少,都已违法。别以为“外海鱼多”就能侥幸一试——渔政船、岸基雷达、船位监控全天候盯防,跨区即预警,抓到必重罚。

  2、私自到他国海域捕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处罚标准:未经批准到他国管辖海域捕捞的,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没收渔具。

  特别提醒:这不是简单的“越界”,而是可能引发国际纠纷、外交事件的大问题。一旦被抓,不仅是巨额罚款,更可能面临他国司法追责,个人自由和家庭幸福都将付诸东流。切记:外海不是“法外”,他国海域绝不能闯!

  3、违规转让、出租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处罚标准: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捕捞许可证是“身份”,不是“商品”。通过各种方式把证借给别人,等于把自己的法律安全拱手相让。一经查实,证照被吊销,多年营生可能就此断送。

  4、职务船员配备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标准:未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船在海上,船员就是“保险栓”。缺员航行,一旦遇到突发情况,连基本应急都无人应对。别为了省人工成本,把自己的未来和船员的生命做赌注。

  5、擅自拆除船位监测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处罚标准: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除船位监测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船位监测不是“监视器”,而是“救命钟”。台风来袭、突发险情,管理部门找不到你的位置,救援从何谈起?拆掉设备,就是切断自己的求救信号。

  6、不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

  处罚标准:进出渔港未按规定报告或拒不服从调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报告不是“走形式”,而是让渔港知道“谁出去了、谁还没回来”。一次不报,可能延误救援时机;次次不报,终将害人害己。

  7、拒不执行防台避风指令

  法律依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标准:不服从指挥、未按要求落实避风避险措施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个人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别提醒:台风路径瞬息万变,政府指令是科学研判后的“保命令”。别为多捕几网鱼,延误返港避风,一旦渔船倾覆,再多的渔获也换不回平安。

  8、渔业企业偷税漏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处罚标准: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动歪心思偷税漏税,不仅要罚款,还可能坐牢。

  9、拒不整改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处罚标准: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禁业。

  特别提醒:安全生产不是“纸上规章”,而是“保命底线”。查出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敷衍了事、拒不配合的,失去的不仅是渔船,更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


  大海是我们的粮仓,更是我们的家园。跨海区生产,看似是“多跑几海里”,实则是将自身置于法律风险、安全风险、涉外风险的三重夹击之下。请每一位渔民朋友深刻认识跨海区生产的危害性,自觉做到:

  不跨海区作业——严格在核定海区范围内依法生产;

  不违规捕捞——遵守作业类型、场所、时限规定;

  不隐瞒不报——落实进出港报告,服从渔港调度;

  不缺员缺配——足额配备合格船员,确保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等设备完好运行;

  不抗拒指令——防台避风,令行禁止。

  “平平安安出海去,满载而归幸福来”——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对家人最郑重的承诺。让我们敬畏法律,珍爱生命,用合规守法的行动,共同守护好这片蓝色家园!

南方+记者 陈欣欣

通讯员 缪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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