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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农业农村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5-10-23 09:32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我局制定了《汕尾市农业农村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3日




汕尾市农业农村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对象

  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资经销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等当事人,特别是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具体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67号)的相关规定确定)以及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具体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违反农业农村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指引。

  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确凿,法律适用明确;

  (二)近两年内首次违法且危害情节轻微;

  (三)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复查时未发现新的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行为。

  当事人收到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通知”)后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柔性执法工作,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法行为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领域的;

  (二)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三)已适用过免罚清单或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四)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七)两年内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执法观察期期限

  给予观察期时限一般在7至30个自然日之间。执法观察期期限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四、适用程序

  (一)启动。执法部门应在立案后,审查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拟作出责改通知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法制部门审核。

  (二)审核。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提交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审查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拟作出责改通知的具体内容等。法制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三)决定。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执法的负责人签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模板见附件1),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其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同时明确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等,告知其达到执法观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特殊情况可提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复查。执法部门发出责改通知后,当事人按照责改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并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整改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现场调查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

  (五)处罚建议及决定。执法部门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通知后是否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或不予处罚告知)送达当事人。后续案件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度执行。

  对当事人未能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2.整改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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