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清理取缔“三无”船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办起草了《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建议,可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办反映(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书面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6日
联系方式:0660-3259021
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红海中路交警大队商住楼
C栋15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电子邮箱:swyzzhzx@163.com
汕尾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海域综合治理,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清理整治我市“三无”船舶及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我市管辖海域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连海河涌等)航行、作业、停放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二、“三无”船舶不得在我市管辖海域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连海河涌等)航行、作业、停放,属地政府应强化辖区监管。
三、“三无”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自行拆解。逾期不拆解的,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依法从严处罚。如发现其他违法犯罪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凡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建造、改装、维修船舶的造船厂(点),坚决取缔并从严处罚。
五、严禁登记注册的船舶修造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改装船舶,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六、严禁海上浮排及在册登记的各类船舶向“三无”船舶提供补给、人员转运、货物运输等服务,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海洋综合执法、海关、海事、海警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清理我市“三无”船舶及非法船舶修造厂(点)。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