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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涉渔涉海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12-07 10:18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为推进涉渔涉海综合治理,加强海域监管及打击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涉渔涉海领域违规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办起草了《汕尾市涉渔涉海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建议,可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办反映(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书面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

  联系方式:0660-3259021

  地址: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红海中路交警大队商住楼C栋15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邮箱:swyzzhzx@163.com



汕尾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汕尾市涉渔涉海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涉渔涉海综合治理,加强海域监管及打击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涉渔涉海领域违规行为举报处理程序,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我市涉渔涉海治理工作,深入整治“三无”船舶、违法违规涉渔乡镇船舶、海上违规捕捞、违法开发利用海域和岛屿以及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我市管辖区域内涉渔涉海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涉渔涉海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重要问题:

  1.涉渔涉海领域监督管理单位、组织及个人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2.以“渔头家”或其他形式操纵和非法持有大型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捕捞作业;与不法分子勾结,组织外海区渔船非法到本海区进行捕捞作业,或为这些非法作业渔船提供保护;个人长期或者以团伙形式实施“电、炸、毒”鱼以及使用“地拉网”等非法禁用网具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

  3.涉渔涉海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一般问题:

  1.违反涉渔乡镇船舶管理规定,存在实船与登记信息不相符、船长和功率超过标准、“一户多船”、外地户籍人员登记、“有证无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以及转让、买卖、租借等违规行为。

  2.“三无”船舶(含“假牌”船舶、“套牌”船舶、大飞、排筏等)。

  3.在册登记的船舶修造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建造、改造船舶,以及非法建造“三无”船舶、排筏的无证造船窝点。

  4.涉渔乡镇船舶参与“电炸毒”鱼、铺设绝户网、违反休渔规定、非法载客、为违法违规船舶提供服务、非法收购和销售违禁渔获物等违法违规活动。

  5.国库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捕捞、跨海区航行作业、非法载客、违规从事休闲渔业、违规排污、违规改造、肇事逃逸等违法违规行为。

  6.存在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在海域违规倾倒污染物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7.存在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使用海域、非法盗采海砂、海上违法养殖、违法开发利用海岛等海域海岛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涉渔涉海领域存在的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

  经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涉渔涉海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集中受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保障。

  第五条  市直(含驻汕)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属地行业部门依法开展举报线索核查反馈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涉渔涉海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名称)、所在位置、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目前现状及其他相关线索;

  (二)举报人的真实身份(组织机构)信息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和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单位、组织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接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举报对象、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时间等信息。接报人员应当根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线索,并及时将核实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接报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举报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三长制”职能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事项,举报人重复举报;

  (四)举报人为依法负有执法监管、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受理举报奖励范围的举报事项的。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举报:

  (一)拨打举报电话0660-3260001(08:00-22:00,含节假日)。

  (二)通过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微信公众号举报。

  (三)前往(09:00-17:00,工作日)或写信邮寄至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红海中路交警大队商住楼c栋15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线索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违法违规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核查属实每宗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及没收金额总和的2%计算,最低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罚没物品被拍卖的,奖励金额按照拍卖金额的2%计算,最低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举报一般问题且未立案查处的,每宗酌情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重要问题的,每宗酌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同时满足上述一个以上条件的,按照最高一项的计算标准给予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由核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向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奖励建议(附件1),由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符合奖励要求的,核查单位应当尽快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奖励;无法直接通知举报人的,核查单位可以公告60日,并视同已经通知举报人,公告内容不得包含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领取奖金(附件2)。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困难且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的;

  (四)对重大、紧急突出问题依法应当到现场核查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1

涉渔涉海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核查情况及申请审批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举报事实

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简述

举报接收人

举报接收时间

处理结果

核实人员1

核实人员2

核实结果

处罚案号

简述查实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含处罚时间、案由、金额等)

申请奖励(元)

(不属于涉渔涉海违法违规行为则无需填写)

单位领导意见

20  年  月  日

附件2

涉渔涉海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举报事实

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简述

举报接收单位

举报接收时间

处理结果

处罚案号

简述查实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含处罚时间、案由、金额等)

实发奖金(元)

奖金发放单位

领奖签字

(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奖励的,以转账记录为准)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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