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征求民意,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汕尾市司法局于2026年4月9日发布《关于举行〈汕尾市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就《汕尾市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举行立法听证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现报名已截止,通过自愿报名、推荐、邀请等方式,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员名单。现将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5月9日(星期六)上午9:00
地点:汕尾市农业农村局七楼会议室
二、听证陈述人
梁群群 汕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大常委会机关代表)
范 烨 汕尾市司法局(政府部门代表)
温学锐 汕尾市财政局(政府部门代表)
周佳茵 汕尾市财政局(政府部门代表)
张 驰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政府部门代表)
林伟庭 汕尾市林业局(政府部门代表)
徐 哲 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政府部门代表)
王培明 城区马宫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代表)
杨德立 城区东涌镇品清村(人大代表)
黄奋明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政协委员)
胡楚妹 陆丰市东海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代表)
蔡木峰 陆丰市河西街道香校村(基层组织代表)
练文仲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政府部门
代表)
崔国鹏 中共汕尾市委党校(专家代表)
林海鹰 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专家代表)
钟向辉 汕尾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社会组织代表)
林博津 汕尾市律师协会(行业代表)
三、听证旁听人员
黄兴森 汕尾市律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四、 其他事项
(一)《汕尾市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文本及其他相关材料,将另行分发给各参会人员。
(二)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时参会(请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于听证会举行3日前告知听证组织机关;无故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陈述人请提前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于听证会现场提交,听证会上的发言应当围绕听证事项,客观理性,简明扼要。因听证陈述人人数较多,为保障所有听证陈述人能充分表达,请每位陈述人在陈述阶段的发言控制在5分钟内。
(四)参会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会场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参会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影响听证会正常秩序的,组织机关有权责令其离场。
(五)听证会咨询电话:0660-3289928。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司法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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