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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2025修订)》政策解读
2025-06-09 16:03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赋予汕尾的全新发展定位,按照市委、市政府“1+2+9”工作安排,加快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发挥品牌对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 “汕农优品”的申报主体资格,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对《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

  《管理办法》自2023年印发以来,各地积极开展申报工作,2024年,共收到企业申报46份,最终有20个产品通过,获得了”汕农优品“的称号,对我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管理办法》内规定的申报主体条件中的要求之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限制了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为此,我局认为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修订)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仅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保持了24条的框架。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1.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取得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主要原料产地及产品均在汕尾市域内”。修改后:所有的经营主体均可申报“汕农优品”。

  2在第六条第三款,“或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国际体系认证”,后增加“中的任意一项”,更加明确了申报要求,避免申报主体重复认证。

  3.修改第二十四条,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为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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