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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农业局2018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试行)的通知
2018-12-28 14:49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局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我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了《汕尾市农业局2018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8

    汕尾市农业局2018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标准 备注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销售假劣农药或者其他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经营假农药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肆拾元(540元);  2.处以人民币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3.以上罚没款共计玖仟伍佰肆拾元(9540元)。 依法缴纳罚款
2 销售假劣农药或者其他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经营假农药,该农药非标注公司生产 1.责令改正; 2.没收库存的3%阿维菌素水乳剂;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5元;  4.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142.5元。 依法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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