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市民政局于2025年12月31日印发了《汕尾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省民政厅于2025年11月18日印发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做好政策的接续工作,明确相关事项,使认定工作更为科学合理,更广泛惠及困难群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细化。政策的制定旨在确保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对于因继承、土地确权等原因持有多套小面积房产,但实际符合住房困难标准,且家庭收入与财产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应予以合理考量,避免将其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根据《汕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各县(市、区)均有制定公租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对于已拥有2套或(栋)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户籍所在县(市、区)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细化。此次《办法》对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予以放宽,主要政策考量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低保家庭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状况。为科学设定本市标准,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低保家庭名下金融资产规定,并综合考虑周边地市相关标准(其标准一般拟定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7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将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的价值认定标准确定为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价值认定标准根据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若按2025年城镇标准核算,具体价值上限为59,700元。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今后如省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省规定执行。
(三)附则。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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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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