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6〕24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和《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人社函〔2026〕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标准三档。
(一)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由35元/人月提高到40.8元/人月。
(二)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由525元/人月提高到612元/人月。
(三)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由1050元/人月提高到1224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应按规定重新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统一支付到提供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支付到照料护理人账户。
(二)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未达标的月份,各县(市、区)要按文件印发当月特困人员名册,对照料护理人(机构)予以补发。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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