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6〕31号)、《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6〕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一)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995元,农村每人每月814元。
(二)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765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34元。
(三)2026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592元,农村每人每月1303元。
二、有关要求
(一)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6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障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
(三)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标准调整任务和补发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汕尾市民政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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