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发〔2026〕17号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6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经市八届人大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和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的《2026年市十件民生实事》及《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6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6〕22号)要求,现将提高我市2026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养育标准
2026年,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2423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567元/人·月;集中供养、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按照集中供养、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执行。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各县(市、区)统筹使用中央、省和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严格按照《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需在每月10日前将用款计划或支付申请报送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保每月20日前将基本生活费足额发放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当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统一支付到福利或救助服务机构账户。
三、确保数据真实及时
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广东省儿童福利业务系统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更新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系统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基础支撑。
本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未按新标准发放的,各地要按当月名册予以补发。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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