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养老机构“内部吹哨人”制度(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6年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汕尾市城区政和路4号汕尾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邮政编码:516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内部吹哨人”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wmzflk@163.com,并注明“内部吹哨人”字样。
汕尾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3日
汕尾市养老机构“内部吹哨人”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健全养老机构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协同机制,畅通问题举报渠道,及时排查化解养老服务领域安全隐患、违规行为及廉政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等)的内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吹哨人”),对所在机构存在但不限于消防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问题、人身安全风险(如欺老虐老)、设施设备隐患、管理服务(如违规收费)等问题的举报与相关处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与原则
本制度所称“内部吹哨人”(以下简称“吹哨人”),是指在养老机构全职、兼职工作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后勤人员、医护人员等内部工作人员,发现所在机构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举报事项,主动向民政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如实举报的个人。
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吹哨人举报应基于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线索和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
(二)保密保护原则:严格保护吹哨人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严禁泄露举报信息或对吹哨人实施打击报复;
(三)依法处置原则:对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核查处理,确保程序公正、结果公开,保障举报人与被举报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奖励激励原则:对提供有效举报线索、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吹哨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举报主体与举报范围
第四条 举报主体
全市各类养老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员(院长、副院长、部门负责人等);
(二)一线服务人员(护理员、康复师、营养师、社工等);
(三)后勤保障人员(厨师、保洁员、维修工、保安等);
(四)医护人员(驻院医生、护士等);
(五)其他在养老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举报范围
吹哨人发现所在养老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依法举报:
(一)消防安全隐患: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等)未按规定配置、维护或失效;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二)食品安全问题: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使用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原料;餐具清洁、消毒不彻底;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等;
(三)人身安全风险:存在欺老、虐老、遗弃老年人等行为;护理操作不规范导致老年人受伤;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老年人走失、跌倒、坠床等安全事故隐患;
(四)设施设备隐患:养老机构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养老护理设施(护理床、轮椅、呼叫系统等)损坏未及时维修;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未按规定检验检测或违规使用;水电燃气设施老化、破损未及时更换等;
(五)管理服务违规:违规收取费用(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强制捆绑消费等);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虐待、歧视老年人或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虚报、冒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等;
(六)廉政风险问题:养老机构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养老资金,侵占、挪用机构资金或老年人财物;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外包等环节存在利益输送、收受回扣等腐败行为;
(七)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标准的其他问题,如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超范围经营、违规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等。
第三章 举报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举报渠道
吹哨人可通过电话、邮箱、信函、当面或其他渠道(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优先处理、优先反馈)。
第七条 举报材料要求
举报应提供以下信息,以便核查:
(一)被举报养老机构的名称、地址、被举报人姓名、职务;
(二)具体举报事项(明确问题类别、发生时间、地点、具体经过);
(三)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录音、票据、记录等,可实名举报后补充提交);
(四)吹哨人姓名、联系方式(实名举报需提供,匿名举报可自愿提供)。
第八条 举报处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民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对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吹哨人补充(匿名举报无法补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如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纪检监察等),并告知吹哨人(匿名举报除外)。
(二)核查处置:
1.对一般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延长时限需告知吹哨人(匿名举报除外);
2.核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公正;
3.对核查属实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嫌普通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三)结果反馈:
1.实名举报的,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吹哨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反馈处理结果;
2.匿名举报的,可通过原举报渠道查询处理结果(需提供举报时预留的关键信息);
3.对举报线索属实但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理的,向吹哨人说明情况及后续处理计划。
第四章 奖励与保护机制
第九条 奖励标准
养老机构应设立奖励基金,对提供有效举报的吹哨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具体标准由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培训与提升
养老机构应定期组织吹哨人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隐患识别能力。
第十一条信息保密
民政部门及相关核查人员对吹哨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吹哨人姓名、工作岗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举报材料单独存档,仅限核查人员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十二条 禁止打击报复
养老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对吹哨人实施以下打击报复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吹哨人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二)无正当理由对吹哨人降职、降薪、调岗、克扣工资福利、不续签劳动合同等;
(三)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吹哨人;
(四)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设置障碍;
(五)其他变相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保护措施
(一)吹哨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调查处理,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受理、调查期限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打击报复吹哨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核查人员在工作中泄露吹哨人信息或协助他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被举报机构责任
养老机构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民政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吹哨人责任
吹哨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举报信息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责任
民政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不登记、不受理、拖延核查的;
(二)泄露吹哨人信息或举报材料的;
(三)协助被举报机构打击报复吹哨人的;
(四)在核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及上级政策调整适时修订。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民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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