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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7-07 17:29           来源: 汕尾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规字〔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5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汕尾市城区政和路8号汕尾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邮政编码:516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老年助餐服务”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wmzflk@163.com,并注明“老年助餐服务”字样。


   汕尾市民政局

  2025年7月6日



汕尾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粤民规字〔20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助餐服务实际需求,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多元参与,分层分类、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公益性定位、专业化运营、体系化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长者饭堂建设扩面提质增效,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兜牢底线分类服务。各地以镇(街道)或村(社区)为单元,做好老年人需求摸底,立足保基本、兜底线,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突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用餐刚需的兜底保障,为高龄老年人用餐提供适度优惠,在保障刚需人群基础上,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其他年龄群体提供服务,实现资源统筹利用。

  2.政府多元参与。各县(市、区)健全工作机制,发挥政府对幸福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统筹引导作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结合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强化综合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幸福长者食堂建设。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支持各方多元力量积极参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3.精准施策因地制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支持精准落实到人、到次,提高老年助餐服务精细化水平。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要素资源供给和城乡差异等因素,统筹兼顾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实现公益和市场、兜底和普惠有效结合,树立久久为功的发展理念,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同时鼓励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创新老年助餐的组织形式、服务模式、运营机制,探索不同形式、各具特色的老年助餐有效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在认真摸清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15分钟、外围城区25分钟”助餐服务圈布局,在全市人口集中的镇(街道)打造15家可学可鉴、可持续运营的示范点,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各尽其责、有序协同、多元供给格局稳步形成,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充分保障。到2026年底,全市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性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就餐便利性、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服务供给

  1.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要摸清底数、盘活资源,综合考虑区域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服务安全等因素,以老年人高密度居住地区为重点,以交通便利、临街地段选址为宜,把握公益属性,鼓励市场参与,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改建一批、依托社会力量合作一批、因地制宜适当新建一批、配送餐服务覆盖一批等“四个一批”的方式,分类规划、科学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优先在老年人口聚集区设置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老年助餐服务便利可及。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支持助餐服务机构在满足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提供其他助老服务。

  2.优化多元供给模式。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突出“助”的功能,鼓励老年人口密集、用餐需求较大的镇(街道),主推政府统筹的社区食堂或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配餐的运营模式,服务辐射周边多个社区,形成规模化、集约化效应。以中心食堂为圆心,按照“15分钟公共服务圈”的要求,合理布局一批区域食堂或助餐点,推动打造“1+N”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建设(“1”为镇街级老年助餐服务设施,“N”为村(社区)级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进小区提供便利。支持在各类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设老年助餐功能。支持餐饮等企业采取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增设助餐窗口、用餐专区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开发适老化餐食,满足老年人多元需求,提高老年助餐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度。鼓励企业以共建共享、承接运营、提供优惠等多样化方式参与老年助餐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

  3.加强农村助餐服务。支持农村地区扩大助餐服务供给,在老年人口居住集中、助餐需求较多的乡村,鼓励继续发挥好建成的自建厨房作用,为本村和相邻村有需求老人助餐;在助餐需求较少、老年人口居住分散,且不具备设置自建厨房条件的乡村,可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4.提升配送服务能力。各地可依托社区食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等服务机构,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前提下,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餐食配送服务。探索“市场+公益”的老年送餐可持续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鼓励助餐服务机构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合作,上线服务专区,为老年人提供市场化点餐服务,丰富消费体验。鼓励社区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服务队伍,重点为有需要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人同步提供送餐和探访关爱服务。

  (二)提升运营能力

  5.坚持多元筹资渠道老年助餐服务为公益属性,坚持有偿服务,实行社会化运营、市场化机制,经营主体适当让利,给予老年人公益价就餐,积极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采取“财政补一点、个人掏一点、企业让利一点、社会捐一点、集体筹一点”的多元筹资模式,加强助餐资源统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6.培育优质服务品牌。强化品牌管理,引导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智能服务水平,探索开发和推广具备老年人信息录入、助餐结算、补贴管理等功能的老年助餐服务系统。支持连锁化运营,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打造“幸福长者食堂”老年助餐城市品牌。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可悬挂“幸福长者食堂”的品牌标识。

  7.强化智慧助餐服务。推动精准掌握老年助餐需求,实现供需资源精准对接、信息共享。鼓励各地制作老年助餐点分布图,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数字化应用,规范数字助餐结算,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检查。

  (三)健全支持政策

  8.提供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有临街沿路店面、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机关和事业单位适合用于“长者饭堂”建设的闲置用房,可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指导老年助餐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努力打造老年助餐安全友好环境。

  9.落实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要求,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租赁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者综合性奖励补助。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脱贫人口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普惠性税收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0.实施分类补助。坚持有偿服务,倡导老年人及家庭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合理负担就餐费用。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的助餐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就餐、送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其他支持。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和助餐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上报当地政府审核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

  11.规范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指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作出服务承诺,征求服务意见,保证服务质量,做到服务内容清单化、操作规范化,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

  (四)加强监督管理

  12.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其中,现场制作餐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需要现场制作的,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严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13.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助餐点运营的动态评估、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助餐服务质量。老年助餐服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1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服务价格、补贴情况和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可组织老年人和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县级政府要做好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根据老年助餐服务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镇(街道)一级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根据财政事权列支原则,市县两级财政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予以支持,将老年助餐经费补助作为重点列支,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关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相关激励,统筹用好中央、省和本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老年助餐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各地统筹老年助餐设施规划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中,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领域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营养配餐指导,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愿,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吃饭难”问题,认真探索各具特色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不推统一模式,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内容,增强机构“自我造血”功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优秀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培育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加强示范宣传和品牌激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汕尾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任务分工表

任务

分类

主要

任务

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

一、优化服务供给

(一)科学合理规划布局

1.各地要摸清底数、盘活资源,综合考虑区域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服务安全等因素,以老年人高密度居住地区为重点,以交通便利、临街地段选址为宜,把握公益属性,鼓励市场参与,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改建一批、合作社会力量发展一批、因地制宜适当新建一批、配送餐服务覆盖一批等“四个一批”的方式,分类规划、科学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优先在老年人口聚集区设置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老年助餐服务便利可及。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支持助餐服务机构在满足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提供其他助老服务。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多元供给模式

4.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突出“助”的功能,鼓励老年人口密集、用餐需求较大的镇(街道),主推政府统筹的社区食堂或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配餐的运营模式,服务辐射周边多个社区,形成规模化、集约化效应。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以中心食堂为圆心,按照“15分钟公共服务圈”的要求,合理布局一批区域食堂或助餐点,推动打造“1+N”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建设(“1”为镇街级老年助餐服务设施,“N”为村(社区)级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进小区提供便利。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支持餐饮等企业采取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增设助餐窗口、用餐专区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开发适老化餐食,满足老年人多元需求,提高老年助餐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度。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鼓励企业以共建共享、承接运营、提供优惠等多样化方式参与老年助餐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

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农村助餐服务

9.支持农村地区扩大助餐服务供给,在老年人口居住集中、助餐需求较多的乡村,鼓励继续发挥好建成的自建厨房作用,为本村和相邻村有需求老人助餐;在助餐需求较少、老年人口居住分散,且不具备设置自建厨房条件的乡村,可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提升配送服务能力

10.各地可依托社区食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等服务机构,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前提下,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餐食配送服务。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提升运营能力

(五)坚持多元筹资渠道

11.老年助餐服务为公益属性,坚持有偿服务,实行社会化运营、市场化机制,经营主体适当让利,给予老年人公益价就餐,积极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采取“财政补一点、个人掏一点、企业让利一点、社会捐一点、集体筹一点”的多元筹资模式,加强助餐资源统筹。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培育优质服务品牌

13.强化品牌管理,引导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智能服务水平,探索开发和推广具备老年人信息录入、助餐结算、补贴管理等功能的老年助餐服务系统。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支持连锁化运营,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打造“幸福长者食堂”老年助餐城市品牌。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可悬挂“幸福长者食堂”的品牌标识。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智慧助餐服务

16.鼓励各地制作老年助餐点分布图,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数字化应用,规范数字助餐结算,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检查。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健全支持政策

(八)提供场地支持

18.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有临街沿路店面、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

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机关和事业单位适合用于“长者饭堂”建设的闲置用房,可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指导老年助餐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努力打造老年助餐安全友好环境。

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落实扶持政策

24.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要求,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租赁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者综合性奖励补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脱贫人口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普惠性税收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8.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实施分类补助

29.坚持有偿服务,倡导老年人及家庭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合理负担就餐费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0.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的助餐服务。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就餐、送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2.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或综合性奖励补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3.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其他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和助餐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上报当地政府审核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规范建设标准

35.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6.指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作出服务承诺,征求服务意见,保证服务质量,做到服务内容清单化、操作规范化,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建立责任落实机制

37.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8.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其中,现场制作餐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需要现场制作的,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9.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严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建立日常监管机制

41.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助餐点运营的动态评估、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助餐服务质量。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老年助餐服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3.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4.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45.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服务价格、补贴情况和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6.鼓励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7.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48.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9.县级政府要做好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根据老年助餐服务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镇(街道)一级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0.根据财政事权列支原则,市县两级财政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予以支持,将老年助餐经费补助作为重点列支,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关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相关激励,统筹用好中央、省和本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加强部门协同

51.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市民政局

52.指导有关部门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

市发展和改革局

53.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市财政局

54.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指导各地统筹老年助餐设施规划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6.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中,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7.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领域倾斜。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58.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市商务局

59.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营养配餐指导,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市卫生健康局

60.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1.支持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

62.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

63.依法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十七)加强督促指导

64.各地要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愿,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吃饭难”问题,认真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不推统一模式,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内容,增强机构“自我造血”功能。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5.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市民政局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

66.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优秀案例和经验做法。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7.积极培育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加强示范宣传和品牌激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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