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民函〔2020〕20号
经查,汕尾市诗词学会、汕尾市灯谜学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局拟对汕尾市诗词学会、汕尾市灯谜学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陈述和申辩权;2.听证权。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1月15日
联系地址:汕尾市市区政和路4号
联系电话:337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