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机构 要闻 政务 服务 互动 专题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民政局 > 互动 > 民政知识库 >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
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委托具有哪些情形的对象照护未成年人?
2023-06-26 22:46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委托具有以下情形的对象照顾未成年人:1.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3.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4.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民政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版权所有: 汕尾市民政局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660)3364865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民政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