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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6-16 16:47           来源: 汕尾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为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出《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基层群众及时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对《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和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的任务要求,各地市城乡低保标准要在省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制订公布。为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公布2023年汕尾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61元、732元;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为每人每月739元、510元。提标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超过2023年全省三类地区标准,城镇低保补差水平超过2023年全省二类地区标准,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接近2023年全省三类地区标准,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县(市、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

  (三)强化低保标准与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2〕49号)要求,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政策文件: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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