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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2019-06-06 17:23           来源: 汕尾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9〕4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兜底性基础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截止2019年2月,全市共有社会救助服务对象47830164969其中:低保对象35682102244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1214812253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414户(,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48058户(人)  

目前,全市各县(市、区)民政局共有在编在岗人员100人,其中:公务员59人、后勤服务人员41人(市城区10人、海丰县48人、陆丰市24人、陆河县12人、红海湾5人、华侨1人)。全市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编在岗人员99人(其中:公务员32人,事业单位人员17人、后勤服务人员50人),平均每个镇(街道)社会事务办1.8人。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的职责是: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信访工作,协调政法工作;负责民政、残疾人管理和新农合等社会事务;负责人民武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  

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高度重视。4月2日,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前,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会见与会代表并讲话,王勇国务委员作民政工作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随着基层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服务对象不断增加,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但基层民政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基础性支撑没有相应增加,特别是县、镇两级民政工作面临着工作任务繁重、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工作经费不足、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民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约了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配齐配强基层工作人员,提高我市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解决县、镇两级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社会救助专项工作经费不足,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等问题,特起草本《实施方案》。  

二、 政策依据  

(一) 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9〕453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创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积极构建政社协同、职责分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服务管理新格局,发挥我市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性基础作用。  

第二部分:具体任务。本《实施方案》对以下7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工作责任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工作人员配备、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主体,负责确定县、乡镇(街道)两级开展服务所需工作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民政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也可以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二是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三是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四是购买机制。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五是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93号),每年按照上年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并按时足额落实,县级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可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六是人员配备根据省规定的配备比例,经测算,全市共有社会救助服务对象47830164969,需配备经办服务人员382人。七是待遇条件。工资标准为:第一年人均5万元(含税,含购买社会保险等),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按5%比例逐年递增,合同期一般为3年,以保持工作队伍稳定。聘用条件为:按照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其中,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退役军人、年龄30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重点对以下3个方面进行说明:  

人员配备测算:根据省的要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按以下配备比例: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街道办)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全市共有社会救助服务对象47830164969根据各县(市、区)现有救助服务对象测算,全市县、镇两级共需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382人,其中:市城区50人、海丰县106人、陆丰市140人、陆河县56人、红海湾开发区22人、华侨管理区8人。  

聘用人员待遇: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9〕453号)规定,被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应充分考虑民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事务繁杂、政策性强等特点,适当予以倾斜,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并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工资层级及晋升制度,保持工作队伍稳定。为统一全市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障聘用人员权益,本《实施方案》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开展粤东西北“双百镇(街)社会工作服务五年计划”聘用社工的标准,制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即为:第一年人均5万元(含税,含购买社会保险等),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按5%比例逐年递增,合同期一般为3年,以保持工作队伍稳定。  

经费测算:县、镇两级按要求需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共382人,按上级最低要求人均每年5万元测算,全市每年需投入资金1910万元2018年度上级和本级下达各县(市、区)困难群众等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共57181.5万元(其中:中央、省级下达补助资金共56466万元,市级配套资金583万元、工作经费132.5万元)。2018年度全市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约45880万元,年度结余资金约为11300万元(详见:县(市、区)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测算表)。因此,落实县级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是有保障的。  

第三部分:实施步骤。分为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全面落实三个阶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操作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招录工作应于6月10日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购买民政服务各项事项,应于7月10日前全面落实到位。  

第四部分:有关要求。要求各级:一是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地完成基层民政工作经办能力建设任务。二是在重点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将其他符合政策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统筹使用,形成合力,逐步将购买服务事项扩大至养老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城乡社区建设等各项民政业务。三是要建立与工资水平直接挂钩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服务水平和质量。四是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四、征求意见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呈批件〔2019〕1184号)要求,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起草了《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民政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专此说明。


  汕尾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0日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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