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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1-04 13:32           来源: 汕尾民政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其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确保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细化

  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户籍所在县(市、区)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细化

  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今后如省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省规定执行。

  三、附则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汕尾市民政局反映。



  汕尾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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