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林场: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88号)、《汕尾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汕财资环〔2025〕12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2025年度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结合全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发放。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坚决执行《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4〕16号)文的规定,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分布情况、面积情况,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各县(市、区)必须在地市级财政转下达资金后3个月内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位,依法依规落实到“一卡(折)通”账户,并于2025年10月底前完成2025年补偿资金使用工作。
二、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偿资金发放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补偿资金发放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地各单位对照文件相关的要求,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机制,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三、依规公示,保证林农的知情权。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补偿资金信息,包括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补偿资金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情况、补偿资金分配结果、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其他应公开的内容。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将公示情况一并归档,使公益林发放工作依法依规。
各地各单位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资金的合规、有效使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汕尾市林业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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