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三种举措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还是属于其他什么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九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汕尾市林业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林业局”,是否继续?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