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并售卖动植物标本是否合法?
进出口、出售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根据具体物种确定具体情形的合法性,其中: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植物标本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否则违法。
(2)进口国家重点保护但非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动植物标本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但要遵守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
(3)禁止出售、购买原产于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般包括人工繁育种群)、植物(不包括人工培植种群)标本。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般包括人工繁育种群)、植物(不包括人工培植种群)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仅动物),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出售、购买自国外进口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经核准)的野生动物标本,需取得行政许可。
(5)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本,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6)进出口或售卖非国家保护且非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动植物标本,不需要取得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但需要遵守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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