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科技项目的实施取得实质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杜绝科技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现象,提升科技项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下列评审事项:
1.汕尾市本级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
2.汕尾市向省以上科技部门推荐项目的立项推荐评审。
第三条【原则】
评审坚持宁缺毋滥,注重质量;管审分离,相互制约;加强领导,注重协作;权责清晰,责任可溯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组织】
市科技局成立科技项目评审(验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评审验收事宜。
科技项目评审(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把握科技项目的方向、确定评审标准;
2.调整完善评审办法;
3.对具体项目是否立项或推荐立项作出决定。
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的职责为:
1.建立并管理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遴选制度;
2.组织专家对具体项目进行公正、公平地评审;
3.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总结,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条【评审专家】
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因特殊情况需降低要求的,必须由评审办报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项目评审一般由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包括财务或经济专家、专业技术领域内的专家、其他领域的专家,专家组人员构成应是单数。
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应予回避。
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公平进行评审,评审明显有失公平的,评审办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处置建议和该专家不再聘用的建议,由评审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项目审查】
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项目申报,窗口单位应及时受理并移交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前,必要时业务科室可会同有关部门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前,业务科室应明确项目主办人,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业务科室及时填写项目审批表,项目材料应在局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市级科技项目立项5个工作日前移交评审办;向省以上科技部门推荐立项项目的申报期限截止日10个工作日前移送评审办。领导小组决定推荐,再根据省的要求请专家评审。
项目审批表的形式审查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状况是否良好;
3.项目申报单位帐务是否健全、有无不良记录;
4.申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
5.申报项目现场考察情况,不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应说明情况。
第七条【项目材料】
业务科室将相关项目移交评审办进入评审程序时,项目评审资料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主要材料齐全(包括: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表和附件等);
2.项目汇报PPT;
3.业务科室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要求。
第八条【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分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对项目提出个人意见,包括对项目立项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技术先进性、项目经费安排合理性、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能力、财务状况、实施效果、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评分。
专家组根据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和评分,综合后提出专家组集体意见和综合分数。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的时间、地点、评审人、评审形式、专家组组长等评审概况;
2.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研人、主要创新点、资助金额、资助方式等项目概况;
3.立项项目的主要优点、立项项目的不足和需要补充的事宜;
4.专家评分表;
5.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评审意见书的格式由评审办统一印制。
第九条【评审总结】
评审办应在审批表中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总结并及时提交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审专家组的意见;
2.评审专家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违规操作;
3.评审办的建议。
第十条【项目审批】
1.领导小组应当将评审结果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2.领导小组应当作出是否立项、推荐立项的决定。
3.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在审批意见上签字。
4.领导小组的决定交由业务科室按有关规定执行,后续工作由业务科室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5.项目资料、审批表由评审办移交业务科室。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局有关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干扰评审工作的,市科技局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归档】
项目所有资料由有关业务科室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解释】
本办法由汕尾市科技局科技项目评审(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生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与之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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