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教育局 > 政务公开 > 业务工作 > 行政执法 > “五公开”专栏 > 结果公开
停办!罚款!汕尾市处罚4家校外培训机构
2026-01-19 19:39           来源: 本站           发布机构:汕尾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我市持续强化校外培训治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维护良好教育生态。现将我市2025年第二批查处的4起校外培训处罚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汕尾市陆丰市*师教育培训中心工作人员阻碍执法

  2025年7月29日,汕尾市教育局联合陆丰市教育局对陆丰市甲子镇*师教育培训中心进行日常巡查时,该机构一名工作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执行职务。

  针对该机构工作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相关事宜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事人员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海丰县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附城分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025年8月7日,汕尾市教育局联合海丰县教育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海丰县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附城分公司涉嫌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经海丰县教育局实地检查取证,确认该机构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海丰县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学生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19094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合计人民币9892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机构履行处罚决定

  案例三:汕尾市羽*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

  2025年8月8日,汕尾市教育局联合陆河县教育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汕尾市羽*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持有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正在面向7名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活动,其行为属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日,该机构被立案调查。立案后,该机构积极配合,立即停止培训并主动全额退还所收学费1850元。鉴于其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陆河县教育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学科类培训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汕尾市华*艺术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025年8月8日,汕尾市教育局联合城区教育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汕尾市华*艺术有限公司擅自面向8名学生开展舞蹈培训活动,经城区教育局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确认该机构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招生开展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结合案件事实,城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学生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3573.9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合计人民币6702.2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机构履行处罚决定

  下一步,汕尾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隐形变异培训、证照不全办学、超范围经营等各类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着力规范校外培训市场,营造良好的校外办学环境。

  在此,汕尾市教育局郑重提醒拟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者,要充分做好经营评估,再到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汕尾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汕尾市教育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联系电话:0660-3390668  通讯地址:汕尾市区红海中路市教育局 网站地图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教育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