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
为了更为有效地开展普通话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以及和省、市语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
一、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市局领导每年至少召开2次推广普通话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普通话推广工作,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内容。
三、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必须将推广普通话作为创建和检查内容之一,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落实。
四、新录用人员必须做好培训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普通话必须达标。
五、加强引导和鼓励干部职工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六、在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将以各种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如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年度考核时取消评优资格。
七、创新形式,创新载体,丰富内容,组织开展好每年9月份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八、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演讲、朗诵等各种普通话竞赛、讲座活动,提高规范用语用字应用水平。
九、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请讲普通话,请用规范字”的提示牌。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