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对我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子女的关心、关爱,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本通知所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是指赴湖北等国内外疫情高发地区执行抗击疫情任务的、或在我市定点医院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直属子女。
二、优待办法
(一)获得市一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或赴湖北等国内外疫情高发地区执行抗击疫情任务的、或在我市定点医院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其直属子女在2020年-2024年享受一次入学升学优待。具体办法如下:
1.申请入读学前教育的,根据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到就近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2.申请义务教育入学的,根据家长和学生意愿,可以就近择校优先安排就读。
3.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入读普通高中学校的,给予加计20分优待录取。
4.申请在市内就读中职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直接录取。
5.参加普通高考的,由属地教育考试工作机构按 “一对一”的办法,全程提供备考应考、志愿填报等服务。
6.入读学校给予优待对象人文关怀,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等专项服务。
7.因工作调动、搬迁等原因,其子女在本市范围内需要转学的,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属义务教育的,优先安排辖区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属普通高中的,优先安排市一级以上公办学校就读。
(二)因公殉职或被认定为烈士的抗击疫情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其子女享受上述入学升学优待时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三、工作要求
(一)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加强对上述优待对象的检查监督,确保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要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切实把优待政策用好用实。服务联系业务科室:市教育局基信科(联系人:伍明权,联系电话:3390690),
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联系人:施长君,联系电话:3383683)。
(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卫健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优待相关工作,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收子女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满足以上入学升学优待政策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应于每年6月20日前上报至所属医疗机构,凭卫生健康部门证明,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优待入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落实相应优待。
(二)对满足以上入学升学优待政策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掌握了解其子女的学习生活困难,组织本地本校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关心和辅导。特别是对疫情期间参加线上教育有学习困难的,要“一对一”地开展精准帮扶。
(三)本通知为一次性优待政策,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尾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docx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