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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08-28 15:12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机构:汕尾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和《汕尾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汕府〔202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汕尾市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标准是什么?

  一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是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三是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和绿色建筑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本《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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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具体出资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是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三、《实施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该《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建设。

  二是注重实效。通过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是同步推进。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是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四、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是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幼儿园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

  三是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及绿色建筑标准等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具体设置应达到标准相关要求,同时,各地在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时,可同步考虑小区周边的学位需求,因地制宜适当增加幼儿园规划面积和班数,以满足周边幼儿的入园需要。

  四是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

  五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备案进行监管落实。在审核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存在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七是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办法及范围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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