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示
为推动汕尾市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技术研发应用及产业化发展,规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对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2025年8月11日至8月19日(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监督电话: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660-3379986。
特此公示。
附件: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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