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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5G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通知
  • 2023-06-20 15:3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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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通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和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为进一步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强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基础设施建设前期管理

  (一)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同)要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汕尾市5G基站及智慧灯杆建设专项规划、各运营商管线规划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详细规划中,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引导城乡建设同步配套通信基础设施。

  (二)明确通信基础设施配建需求。详细规划应与本区域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独立用地通信基础设施相衔接,纳入城市黄线管理,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通信基础设施提供科学有效的规划依据。

  (三)简化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我市“一次办”改革要求,科学提出新建通信铁塔、基站、通信线路、光缆交接箱、外电、独立用地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手续办理规范,按规定及时在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网站进行公示,明确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设通信基础设施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水域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需办理征地手续的,由其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用地事宜。

  (五)免于办理部分许可手续。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通信铁塔、基站、通信线路、光缆交接箱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实施建设项目事中管理

  (一)全面实行基站项目环评备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等标准。铁塔、基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应在环保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市容管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杆线整治等工作,具备条件的通信线缆全部入地,避免出现新的城市“蜘蛛网”。涉及挖据、占用公路的,须依法依规办理路政许可。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通信杆线等设施,其产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改造或迁移,废弃通信基础设施要及时拆除。施工过程中损坏建筑物、绿地、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修复。

  (三)妥善处置通信基础设施拆迁事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设施。确有必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得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标准,按照通信设施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重新规划通信设施设置位置,先建设后拆除;所需费用和损失由提出改动、拆除、迁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在用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先行征得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标准,由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制定迁改方案,经规划部门同意,对独立用地的通信基础设施落实迁改用地,对不需独立占地的通信设施在项目建设前提出迁改要点。严格按照“先建后拆”或保障通信信号通畅的原则组织拆建,所需费用和损失由提出改动、拆除或者迁移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补偿由此造成的通信设施资产损失。重建或补偿意见确定后,相关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改动、拆除或迁移等工作。

  (四)保障施工期间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经依法批准在通信基础设施设置或通过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建设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事先书面告知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的安全防护费用。因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中断,建设施工单位应配合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抢修恢复线路,并补偿由此造成的通信设施资产损失和其他费用。

  (五)实施光纤到户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和省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园区和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活动,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现光纤到户;没有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备案的,该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六)执行相关规范对通信基础设施预留需求的规定。执行《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场所;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筑;其他应当配套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预留通信设施的建设空间、建设位置、用电容量及其配套资源;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汕尾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并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信设施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将建(构)筑物内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管道、线缆、杆路等通信设施,以及电源、天线位置、天面空间等通信设施配建条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通信设施及其配建条件的预留情况进行审核。

  三、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共享

  (一)公共区域和设施要向通信基础设施开放。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推动各类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汕单位、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含驻汕央企)等办公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类公办教育机构的公共场所和所属产权物业;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卫生保健所、门诊部等各类公办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人防工程、应急避难等公共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服务区、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龙门架等公共设施;其他公益性场所。在不影响自身业务正常运行和安全的前提下,上述场所和设施的空地、楼面、外墙、杆体、管道、槽道、共用机房、楼层天花、强弱电井、电梯竖井、楼梯过道、地下停车场等资源应免费开放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并为入场施工、电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条件。除了配合建设的必要成本等费用以外,不得对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占用费及所有租金性质的费用。驻汕单位、驻汕央企、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推进公共资源双向开放共享。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汕尾铁塔认真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78 号),贯彻国家、省有关共建共享文件精神,牢固树立“能共享不新建、能共建不自建"的理念,遵守“共建共享、共进共退" 原则,以5G共建共享为重点,坚持资源共享最大化,持续提升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汕尾铁塔应本着“集约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的原则,充分发挥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系统作用,有效整合存量站址资源、公共资源和社会杆塔资源,支撑5G网络快速、经济、高效建设。铁塔公司应加强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同合作,统筹率头推进公共物业、重点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中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区其他电信配套设施统一协调、统一进场、统一接入,降低电信设施建设维护难度和成本,推进室内分布系统的共建共享共维,进一步提高共建共享率。

  四、优化通信行业发展环境

  (一)维护平等经营环境和自主选择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住宅小区管理者、使用者和所有者,保障各通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公平接入,切实维护消费者自由选择权。通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得签订限制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的排他性协议,相关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得以已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限制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通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不得破坏通信设施,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广东省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规定》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提供应急通信车辆通行便利。执行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的车辆可依法登记为工程救险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为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应急处置场所或开展抢修、维护工作提供相应便利,不得擅自收取费用,阻挠、妨碍重要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汕尾市5G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支持帮助建设单位协调基站选址、管线敷设、拆迁补建等事宜,有效提升本辖区通信基础设施的覆盖广度、深度和水平。

  (二)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重点工作责任分工(详见附件),尽快明确和公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手续流程,完善相应管理服务、指导监督措施,落实分工责任人,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三)健全协调沟通机制。汕尾市5G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会同新闻媒体、专业机构开展电磁辐射科普宣传,消除市民对基站辐射的误解,提升社会各界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促进全社会共同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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