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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废止)
  • 2015-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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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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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制度(废止)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府令16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循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应相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要求听证权。

三、自由裁量的标准与适用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可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

1.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4.一般处罚,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合理幅度予以处罚;

5.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高的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能够主动改正或者中止违法行为的;

4.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3.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

5.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6.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七)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最高行政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行政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四、保障与监督

(一)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局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处罚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四)局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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