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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政策解读
  • 2018-11-21 16:06
  • 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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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原文

  为做好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就申报指南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申报指南的依据

  为做好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就申报指南有关情况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申报指南的背景

  按照《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经信财务函〔2018〕4号)精神,从今年开始,产业共建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级市(地级市不得再向县区下放审批权限)。各地市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组织财政资金的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全权负责本地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安全、绩效,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制订申报指南的依据

  主要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18〕81 号)以及2018年度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7〕237号),制定本指南。

  三、申报指南的目标

  鼓励珠三角地区符合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省已明确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的区域。)(含深汕产业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含外资企业)向汕尾市地区转移,开展产业共建。

  四、申报的工作要点、重点任务和解决问题

  (一)公开发布申报信息。市经信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申报信息,明确承办部门和联系人,受理社会咨询。

  (二)受理申报。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经科局、汕尾新区管委会指导并受理申报对象编制申报材料。资金申报企业编制好申报材料后上报产业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对每一家申报企业出具意见并汇总所有申报企业资料后,统一报送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根据资金扶持方向所涉及的部门,牵头同级发改、财政、科技、商务、工商、人社、税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一式12份报市经信局(红草园企业申报资料由汕尾新区管委会汇总后直报市经信局)。

  (三)组织审核。市经信局通过公开遴选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市发改、财政、科技、商务、工商、人社、税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后提交市经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在市经信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五、申报指南的涉及范围

  产业共建资金实施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和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相结合。适用企业及项目的奖补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

  六、申报指南奖补资金的执行标准

  (一)普惠性奖补标准

  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2017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二)叠加性奖补标准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汕尾市地区的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汕尾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按照“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按照“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合整体转移进入汕尾市地区或者在汕尾市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汕尾市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申报指南的关键词诠释

  珠三角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陆丰产业转工业园、陆河产业转移工业园、新区红草产业转移集聚地、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八、申报指南的征集意见情况

  市经信局草拟了《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了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9个单位和在局网站公告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对申报指南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了《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九、申报指南的审查情况

  市经信局草拟了《汕尾市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送审稿),并已将送审稿上报市政府,通过市政府审定同意,由我局印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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