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互动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2026-05-14 09:1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规范汕尾市智能网联车(含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动智能网联车技术研发应用及产业化发展,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智能网联车是交通与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国家、省已相继出台管理规范,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为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汕尾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机遇以及汕尾产业发展实际,规范智能网联车、功能型无人车测试示范流程,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支撑产业落地应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为全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八条,配套9 个附件,全面覆盖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全流程管理。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核心定义及工作推进原则,界定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关键概念。

  2.管理机构职责: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信、公安、交通、住建、邮政管理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管理职责,设立专家咨询评审机制与试点区管理机制。

  3.道路测试申请:明确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审核流程、第三方检测、安全性自我声明及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要求,支持异地测试结果互认、相同项目免重复检测。

  4.示范应用申请:设定示范应用前置测试条件,规范申请材料、保险保障、载人载物及信息变更管理要求。

  5.功能型无人车专项管理:针对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功能型无人车单独设章规范,明确其车辆参数、安全员配置、远程监控、冗余系统及应急处置等规则要求。

  6.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明确测试路段划定、标识设置、运行规范、报告提交及活动终止情形。

  7.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明确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置流程,规定事故上报时限、数据留存及责任认定要求。

  8.附则:解释专业术语,明确政策解释机关及实施期限。

  四、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核心关键词诠释

  1.智能网联车: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其中,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功能的汽车;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专用设备,按照设定路线自动行驶或移动的装置。

  2.道路测试:在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开展的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功能验证测试活动。

  3.示范应用:在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开展的智能网联车载人、载物试点运行活动。

  4.搭载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随行保障、自愿参与并签署风险协议的自然人。

  六、政策亮点

  1.覆盖场景更全面:同步规范智能网联汽车与功能型无人车,适配无人物流、无人环卫等本地特色应用场景。

  2.管理机制更协同: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与试点区联动管理机制,明确道路维护、标识设置、安全管控等职责分工。

  3.申请流程更清晰:明确申请、审核、检测、上牌全流程要求,规范审核时限,降低企业申报成本。

  4.测试互认更高效:支持外市同类测试结果互认,相同检测项目免予重复测试。

  5.安全保障更严格:要求每车投保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交等额保函,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需额外购买商业保险;功能型无人车须强制配备安全员,并设置远程监控系统与冗余系统。

  6.风险处置更规范:明确事故上报、数据留存、违规终止等操作规则,进一步压实测试示范主体的安全责任。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细则》为汕尾市首次出台的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政策,属新增政策。

  八、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6 年4月29日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 年;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九、解读单位

  本《实施细则》由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版权所有: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联系电话:0660-3365889   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南工信大厦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版权所有: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技术支持:南方报业集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