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建设,营造载体、集约用地、降低成本、减少污染,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形成产业集聚,实现汕尾经济科学跨越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重点工业园建设管理
(一)确定重点工业园区。各县(市、区)要确定1至2个重点工业园(或称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重点工业园),通过大力扶持重点工业园的建设,集中发展工业,促进工业园区的健康、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培育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和区域经济增长极。
拥有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进行优化整合,加快建设,做大做强工业经济。对未经国家、省批准设立工业园区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选择1至2个规模大、地理位置优越、有发展潜力和竞争优势产业的工业集中区,参照重点工业园进行规划管理,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扶持。
今后,各县(市、区)除在重点工业园布点工业项目外,其他区域一般不再发展工业项目,特殊情况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建设。
(二)加大重点工业园配套设施建设。从2012年起连续五年,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重点工业园配套建设。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可以采用BT、BOT以及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切实加快重点工业园配套设施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的管理。重点工业园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设立管理委员会。属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的,由市政府授权重点工业园管委会对本园区行使同级政府管理权限。重点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可由同级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管委会的领导要以园区工作为主,切实加强园区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加强重点工业园规划引导
(四)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国家、省批准的工业园区的有利条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形成层次递进、产业互补、各具特色、协调发展新格局。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园整合,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完善重点工业园各项手续,争取纳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范围。
(五)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园区建设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城市建设、交通、环保、水利、产业规划紧密衔接,立足于短、中、长期目标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对主导产业发展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加大项目布局支持力度,支持重点项目优先落户重点工业园,优先申报省、市重点项目并予以政策资金扶持。
(六)加快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向重点园区集聚,大力扶持重点项目优先发展。各地要确定2至3个主导产业,突出核心竞争力,推动重点工业园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要大力推行产业链招商,推动重点工业园形成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
三、加强重点工业园用地监管
(七)确保园区用地指标。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重点工业园用地指标,每年的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重点工业园工业项目,确保入园企业(项目)的建设用地。
(八)严格清理闲置土地。各地要加强对区域范围内特别是各类工业园区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没有具体项目的土地,所在地政府要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切实提高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对已有具体项目,属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根据土地闲置年限,严格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依法收回土地、收取土地闲置费、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开工建设等措施。
(九)节约集约用地。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避免重复建设和国土资源浪费。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园区在剔除公共绿地、道路、水面和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占地之外的工业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
四、加强重点工业园环境保护
(十)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入园项目环评机制。对入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及综合利用达标。
(十一)严格执行环保准入条件。要坚持“环保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优先引进低污染的工业项目,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低水耗、低能耗、低物耗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企业;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入园建设。
五、完善重点工业园配套服务
(十二)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工商、国土、环保、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入园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外经贸、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入园企业的物流通关与监管效率。
(十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政府要重视发展各类公共服务组织,为入园企业提供金融、研发、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信息、人才、广告等方面的服务,有效延伸园区管理与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重点工业园主导产业的集聚发展,发挥龙头带动效应,努力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实施招商引资“代办制”及限时办结制。各重点工业园设立投资项目服务小组,对投资项目的设立、报批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各级政府要对外公布行政审批程序和办结时限。在本市审批范围内,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一般项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项目至多不超10个工作日。
(十五)实行零收费制度。重点工业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对进入园区的工业生产项目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市和各县(市、区)要加大清理和规范力度,每年公布减免收费项目清单。
(十六)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相关功能,为重点工业园落户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补贴。支持重点工业园与职业技术院校及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引进和培育园区管理及重点产业发展所需人才。
六、落实重点工业园优惠政策
(十七)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项目)落户园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入园条件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从2012年开始,对进入重点工业园的新建工业企业(项目),从产生所得税的年度起连续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所纳税额大小给予资金扶持,对当年缴纳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对当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资金扶持;对当年缴纳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20万元资金扶持;对当年缴纳所得税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所得税属市、县共同受益的由市、县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安排给企业。
对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园生产性服务项目,从建成投入营运的当年,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安排100万元的扶持资金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十八)设立重点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及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给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专项资金1000万元,县(市、区)要视其财力安排一定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奖励的条件、申报程序和奖金的兑付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九)鼓励入园企业创建名标名牌。各地要突出抓好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扶持和引导企业争创自主品牌。对获得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府对名牌名标的奖励外,参加大型展销会,给予免费提供展位的优惠。
七 、加强重点工业园监督检查
(二十)加强对重点工业园的指导和考核。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协调市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规划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重点工业园督导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对重点工业园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园区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市对重点工业园每年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工作参照《汕尾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执行,列入市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
重点工业园考评工作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外经贸、发改、统计、科技、环保、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参与。
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以本《意见》为准,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其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办: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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