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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7宗网约车平台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海丰县人民法院均已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金额以及加处罚款的金额。
一、基本情况
7宗网约车平台案件均系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每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海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警示意义
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给无证车辆存在多重危险性和危害性。无证车辆未接受定期安全检测和保险保障,存在车辆技术状态差、驾驶员资质不足等问题,直接威胁乘客生命安全。双证司机需承担高额合规成本(如车辆保险、年检等),而无证司机通过无证派单逃避监管,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公平性,加剧行业乱象。
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案件被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在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尚属首次,对提升我市交通运输执法成效,有力震慑违法当事人起到了推动作用。下来,市交通运输局将继续认真履职,严查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持续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有效衔接,为维护汕尾交通运输环境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