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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汇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一、案情概况
(一)06月0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国道324线海丰埔上管养站路段执法进行检查时,发现黄某宾驾驶粤NZX***轻型厢式货车从海丰县可塘镇某工业气体厂运载124瓶瓶装氧气、氩气前往陆丰市某医院,运费500元。经查,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通过对涉事司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后,发现黄某宾既是司机也是该车实际所有人,同时是本次运输行为的费用收益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综上,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
(二)06月0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国道324线海丰城东镇路段进行检查时,发现林某东驾驶粤N6B***轻型厢式货车从海丰县可塘镇某石油气厂有限公司运载81瓶(每瓶13KG)瓶装石油气前往海丰城东零售点销售,运费162元。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对涉事司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后,发现林某东既是该车司机也是该车实际所有人,同时是本次运输行为的费用收益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
二、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法对粤NZX***、粤N6B***两辆轻型厢式货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车辆,且为防止暂扣期间气瓶发生意外,危害停车场车辆及周边群众生命安全,执法人员将两涉事引导至停车场后空旷位置停放后,核实了气瓶和气体是否合格合法情况,并责成当事人另请有资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和人员将车上瓶装气体进行及时转运,当事人及扣押的车辆再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四、警示意义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是极其危险且违法的行为,氢气气瓶具有高压性、易泄露性等特点,一旦运输过程中处置不当,如车辆缺乏安全防护设备、驾驶员没有专业应急能力,就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从法律层面看,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依法会面临严厉处罚,包括高额罚款,若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警示运输从业者,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铤而走险,务必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后再开展业务。同时,汕尾市交通运输局也将继续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和安全生产月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维护全市道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