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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汇编
  • 2026-07-27 17:0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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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汇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一:违法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案

       2026年3月6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城区埔边春运执勤点执法检查时,发现侯某驾驶大件运输车辆(冀FU7***牵引、冀F5***挂)运载打桩机(不可解体物品)从汕尾市区埔边往海丰。经现场称重,该车轴数为6轴,车货总重量为59.8吨,超过6轴车49吨的核载标准,超载10.8吨,超载率22.04%。司机现场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车车货总重59.8吨、超载10.8吨、超载率22.04%,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危害性

       一是严重危害公路桥梁安全。超限超载运输是公路的“第一杀手”。车辆超载10.8吨,其对公路路面和桥梁结构的破坏力呈几何级数增加。

       二是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超载10.8吨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操控稳定性减弱,在紧急制动、转弯等情况下极易发生侧翻、制动失灵等事故。超载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案例二: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案

       2026年6月4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区治超卸货场利用车辆称重检测系统对姚某驾驶的湘FB9***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称重检测,该车运载沙子,车货总重为56.8吨,车轴数为6轴,限重49吨,超重7.8吨,超限率15.9%。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车车货总重56.8吨、超重7.8吨、超限率15.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危害性

       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大幅缩短公路大修周期,造成巨大的公共财政浪费,也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超重7.8吨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操控稳定性减弱,在紧急制动、转弯等情况下极易发生侧翻、制动失灵等事故。超载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本案所运载的沙子属于可分载物品,承运人完全可以通过分车装载或卸载至合法载重范围内再上路行驶。货运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在源头装载环节即杜绝超限超载行为,严禁以任何借口超限运输。


       案例三: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案

       2026年5月9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36东涌镇石洲村路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粤BDP***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浮箱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往红海湾田墘街道,运费700元由该公司收取。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粤BDP***车辆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违法程度一般,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性

       一是逃避行业监管,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未取得许可的货运经营者未经车辆技术状况审核、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证,驾驶员未经专业培训,安全意识薄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是扰乱道路货运市场秩序。未取得许可的经营者通过逃避税费、保险等成本进行低价竞争,对依法取得许可、规范经营的货运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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