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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汇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一: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城区交警大队公交站执法检查时,发现曾某驾驶粤NC****小型轿车从汕尾市城区运载2名乘客往海丰县粤运汽车总站。经现场调查及乘客陈述,该趟行程系司机通过路边招揽到该乘客,双方约定本次车费为每人15元,到达目的地后付费给司机,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曾某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NC****小型轿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性: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是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此类“黑出租”脱离行业监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无保障,驾驶员未 经过从业资格培训,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均存在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往往因无正规票据、无法追溯车辆信息而难以维权。同时,非法营运车辆以低成本无序竞争,挤压合规巡游出租车生存空间,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损害行业整体形象。
案例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案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第三办公区门口(市区春运执勤点)执法检查时,发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某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粤ND*****从保利运载4名乘客往海丰,经现场调查及乘客陈述,该趟行程系通过某网约车平台下单,运费65元,双方协商取消订单线下交易。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张某存在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粤ND*****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是侵害乘客权益的严重失信行为。驾驶员通过私自加价、收取未明示费用或线下议价等方式牟利,不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更导致服务体验大打折扣,损害了公众对网约车行业的整体信任。从市场层面看,此类行为破坏了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挤压了合规经营者的生存空间,扰乱了正常的运价体系。
案例三: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高铁站站前横路进行检查时,发现邓某驾驶粤NC****小型普通客车从汕尾市城区高铁站运载3名乘客往海丰县虎亭市场,经现场调查及乘客陈述,该趟行程系通过某顺风车平台预约,车费为35元,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平台结算。执法人员随后进一步核查司机当日接单记录,发现其通过该平台接单次数已明显超出顺风车合理接单频次,涉嫌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邓某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使用粤NC****小型普通客车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危害性:
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是一种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这类车辆打着私人合乘的旗号,实则长期脱离行业安全检测与动态监管,部分驾驶员为追逐经济利益,多平台抢单、频繁接单,极易引发疲劳驾驶,同时车辆超员载客、线下揽客、违规营运等乱象频发,给群众出行安全埋下重大隐患。
由于此类车辆脱离正规平台保障体系,营运相关保险普遍缺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将直接面临保险公司拒赔、人身财产损失无法弥补的重大风险。加之运输合同关系模糊不清,发生服务纠纷或安全事故后,乘客往往因法律关系界定不明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索赔难的困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更为突出的是,相关平台将此类顺风车行为单方界定为个人非营运行为,明确不纳入行业安全保障与监管范畴,一旦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乘客难以向平台主张权利,更无法获得平台兜底保障,所有风险最终均由乘客自行承担。
总结与警示
这三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当前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三种违法行为:一是已取得合法资质的网约车驾驶员违规线下收费,二是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三是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
三种违法行为均对行业秩序、公共安全和乘客权益构成严重威胁: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非法营运以低成本无序经营,挤压合规经营者生存空间;危及乘客安全,未经许可的车辆脱离监管,驾驶员缺乏从业审核,一旦发生事故乘客难以维权;损害行业形象,宰客、甩客、违规收费等乱象频发,削弱公众对出租汽车行业的信任。
在执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三种行为至关重要:未取得许可通过路面招揽载客,属于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以顺风车名义高频次接单营利,实质是变相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已取得合法资质的网约车驾驶员诱导乘客取消订单线下收费,则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应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案例警示我们,任何试图规避监管的违法经营行为,无论形式如何隐蔽,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和违规经营行为。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选择合规交通工具出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公平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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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8:05